首先主控项目:
1)焊接材料的品牌、规格、性能等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重要结构部位的焊接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焊条、焊丝、焊剂、等到焊接材料与母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JGJ 8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4)电焊操作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施焊。
5)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6)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7)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2.一般项目
1)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2)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边工艺试验确定。
3)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表7.3的规定。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4)焊缝尺寸允许偏差符合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
5)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